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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情况: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8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809******,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某学校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小区。

  2、辩护人基本情况:

  高青云,朔州市平鲁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3、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南建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母亲),女性,1975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51208432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小区。

  4、被害人基本情况:

  被害人赵某,男性,1937年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3707*****,生前住朔州市平鲁区**小区。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1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家中出来骑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准备去平鲁区某学校上学,行至平鲁区东坪小区12号楼楼前通道上将同向徒步行走晨练的赵谋带倒,后赵谋被送往平鲁区人民医院,1月21日赵谋抢救无效死亡。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谋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三、定案依据:

  (一)本案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过失致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对不起诉理由: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朱某某系单亲家庭,父亲早年因车祸不幸身亡,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妹妹,全家靠母亲打工维持生计。朱某某为平鲁区某学校高二学生,我们通过走访了解到朱某某在学校成绩优秀,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我们想帮助孩子,不想让他因为过失犯罪而辍学,毁掉美好的青春。经过我们多次调解,最终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南建平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我院召集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家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老师、侦查人员等十余人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深刻的反思,已经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希望能够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当众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也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希望从轻处罚,给孩子一个机会。被害人家属表示,朱某某还是个学生,不能因为这件事就断送孩子一辈子,希望检察院能对他宽大处理,让他回到学校好好读书。班主任也说朱某某是个好孩子,学习成绩不错,希望他能回来继续学习。侦查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也希望给孩子一个改过的机会。最后,我院提出拟对朱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大家一致同意。我院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我们也通过专业老师对朱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让他放下包袱重返校园,并对朱某某的档案进行封存,希望他重返校园,改过自新,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回访情况:

  结果很圆满,但帮教仍在路上。我院针对朱某某的情况制定了帮教方案,我们多次通过专业的心理老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我院未检干警定期对其进行家访、赠送书籍、宣讲法律,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要求老师给予朱某某更多的关心和关爱。通过一年多的帮教,孩子现在表现良好,在校成绩优异,性格开朗,比以前懂事多了。我们感到很欣慰,今后将继续关注孩子的成长,尽最大努力帮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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