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典型案例剖析
时间:2017-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主要犯罪事实

  2014年春节前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向李某某(已判决)提出想办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李某某即为马某某在朔州市平鲁区某小区租赁办公场所,于2014年3月26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了某有限公司,马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文化产业、商业进行投资及其管理。2014年3月31日该公司取得税务登记证,同年4月30日取得开户许可证,同年5月9号取得机构信用代码证。李某某帮马某某办理好上述一切手续,并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后,马某某给李某某出具了230万元的借条。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让其外甥女婿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让其女婿朱某负责管理资金,聘请武某某(已判决)担任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介绍业务和与客户签订合同。从2014年4月始,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亦未经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某山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虚构上述二企业为借款单位,向社会公开散发印刷品广告,并以向业务人员发放提成为诱惑,通过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高额利息回报,采取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三方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诱使集资参与人将欠款交付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集资款项全部交由朱某管理,并汇入马某某、朱某、李某某个人银行帐户。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向白某某等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56.64万元。案发前归还本金95万元,支付利息10.1189万元,未还本金261.64万元,非法集资数与支付本息相抵后差额251.5211万元。所集资款项中,除支付工人工资及业务提成12.076万元,付李某某103万元及在石家庄、长春投资54万元左右外,尚有82万元左右资金下落不明。2014年11月24日,集资参与人苗某某家有急事需用钱,持合同去公司要求退款,朱某、武某某二人与其协商后,次日给苗某某平鲁邮政储蓄卡上汇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以两天后全部付清为由推脱未付。随后马某某让李某某、朱某某河南躲避,之后马某某亦无法联系,苗某某遂报案。

  

  2014年11月,公安局机关将马某某集资诈骗一案立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 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的判决奇轻,遂依法提出抗诉。2017年7月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领导简介
联系方式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互动平台
平鲁检察微信 平鲁检察微信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西街八号  邮编:036800 电话:03496062306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